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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汽车保险计算公式_中华汽车保险计算

tamoadmin 2024-08-26 人已围观

简介1.中华车险和大地车险哪个更靠谱?保险2.中华联合商业险多少钱3.保险费是怎样计算的?4.最近无意中看到别人汽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的是75元,不明白,应该每年是300元才对,请问为什么呢?5.有没有人懂的汽车保险的,详细讲解下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您好!汽车出行,是非常需要提前做好汽车保险保障的。车险是没有好坏之分的,中华联合车险性价比比较高,但不一定适合您的爱车。提醒您,可以结

1.中华车险和大地车险哪个更靠谱?保险

2.中华联合商业险多少钱

3.保险费是怎样计算的?

4.最近无意中看到别人汽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的是75元,不明白,应该每年是300元才对,请问为什么呢?

5.有没有人懂的汽车保险的,详细讲解下

中华汽车保险计算公式_中华汽车保险计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汽车出行,是非常需要提前做好汽车保险保障的。车险是没有好坏之分的,中华联合车险性价比比较高,但不一定适合您的爱车。提醒您,可以结合车辆的实际行驶情况和驾驶员的技术情况,购买适合自己爱车的汽车保险。

中华联合车险怎么样?汽车保险如何买比较好?

中华联合车险性价比不错,要想选择一份经济实惠的爱车保险,建议您去保险网看看,同一款产品在保险网便宜15%。为爱车汽车保险时,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宝交强险。

2、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规定赔偿。如果不幸撞坏豪车或驾车致人重伤,赔偿可能高达几十万,交强险最多赔12.2万,显然是杯水车薪。但是投保了三者险,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建议至少购买20-50万保额的三者险。

3、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特别对于新手或经常开车的人,出险机率大,建议购买,更好保障您自身的安全。

4、盗抢险。投保全车盗抢险后,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丢失或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果车辆没有固定的停车场所,或者是易盗车型,不妨考虑购买全车盗抢险。

您可以根据以上四大车险选择合适自己的购买,在上购买可以有15%的优惠,并且包括众多车险产品,您在选择车险时一定要多比较,选购一款性价比高的车险产品。给您推荐几款车险:

中华车险和大地车险哪个更靠谱?保险

中华联合是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受到不少人的关注,其车险险种就是其中一款。车主购买合适的车险能规避行车风险,但中华联合的车险未必适合您。中华联合都有哪些车险险种

据了解,中华联合车险险种众多,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划痕险等。不过,您要知道的是,尽管中华联合车险险种众多,但对于您爱车需求而言,投保未必最佳,建议您扩大范围到上选购,在投保您可以享受15%以上的优惠,还可以享受全程理赔协助服务,是您投保的最佳渠道。一般来说,为汽车规划车险保障方案,以下五大主要车险可以优先考虑:

1、交强险: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2、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规定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4、盗抢险:投保全车盗抢险后,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丢失或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5、车损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如何选购,建议您根据爱车实际保障需求以及您的财务实力来进行综合对比选择,也可以把您实际投保需求告知我们客服人员,建议您咨询4006-366-366,这样我们专业的客服人员会根据您爱车实际保障需求和财务实力来为您量身定制合适的车险产品。购买合适的车险,中华联合的车险未必最佳,您可以到上选购。作为全国最大的第三方保险网站,可为您带来全面保障。平安车险投保优势:*私家车商业保险多省15%*免费车船税代缴服务理赔特色:*专家现场迅速查勘定损*全国通赔,单证齐全即可当地理赔太平洋车险投保优势:*私家车商业保险多省15%*免费车船税代缴服务理赔特色:*"快易赔"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服务*全国通赔,单证齐全即可当地理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华联合商业险多少钱

中华财险的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各个领域,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提供汽车保险、旅游保险、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非寿险业务的各种保险服务。

若需了解车辆保险您可以综合对比保险公司的业界口碑、售后服务、响应速度、价格等多方面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您要咨询及购买平安车险,您可以拨打95511-5咨询。

应答时间:2022-01-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公布为准。

保险费是怎样计算的?

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

汽车商业保险一般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简介

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

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

主要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

2007年2月27日保监会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申报车险A.B.C三款(07版)行业条款费率方案的请示》批复,4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实施条款、费率切换工作。

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四种,而附加险则包括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等,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而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

从天津市场情况看07版A.B.C三行业条款使用情况如下:

A款:人保、中华联合、大地、阳光、安邦、华泰

B款:平安、渤海、天安、都邦、太平、华安

C款:太平洋

此次条款费率调整,A.B.C三款条款费率趋于一致,各公司在承保规则和附加条款上略有差异。

07版A.B.C三行业条款,均分为两部分:基本险和附加条款,基本险可单独承保。

相关内容编辑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附加条款:

自燃损失险、车损免赔额特约、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事故附随费用、更换新车、多次事故免、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指定专修厂、换件特约

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涉水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险、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道路污染责任险

上述附加险为行业A.B.C条款共有。

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租车车失踪险、约定区域通行费用、教练车特约条款

机动车出境保险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法律费用特约、救援费用特约、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节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车轮单独损坏险、使用安全带特约、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特种车特约条款

为个性化条款,不通用。

多次事故免、车损免赔额特约附加后理论上可减收保费,但不能足额得到赔偿,体现了车主自己控制风险的原则;其他附加条款均为扩展性条款,须加费承保。附加条款中自燃损失险、涉水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附加险不计免赔为常用的主流附加险,其他无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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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无意中看到别人汽车车船税,保险公司代收的是75元,不明白,应该每年是300元才对,请问为什么呢?

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费率为0.75%,则保费为5000*0.75%=37.5万元

事故导致损失650万元,赔偿了550万元,差100万,加上37.5万的保费,实际亏损为137.5万.

列式为650-550+5000*0.75%=137.5万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 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 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原则分类

1、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 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含义为“ 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 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 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有没有人懂的汽车保险的,详细讲解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也就是说购买的新车应缴纳的车船税是按月缴纳的,每月缴纳25元。您的车可能是10月份购置的,所以只需要缴纳3个月的车船税,也就是75元。第二年之后就要按年一次性缴纳300元了。

以下为您介绍更多车船税有关的信息: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这里所说的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税对于乘用车(9人(含)以下的核定载客人数)的收费标准是:

(1)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车船税是180元;

(2)排气量在1.0升—1.6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360元;

(3)排气量在1.6升—2.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420元;

(4)排气量在2.0升—2.5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720元;

(5)排气量在2.5升—3.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1800元;

(6)排气量在3.0升—4.0升(含)之间的,车船税是3000元;

(7)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车船税是4500元。

同时,车船税针对节能汽车,有一定的减免,减标准如下: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对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望纳。

1车险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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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汽车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又包括车辆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商业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

辆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系指

(一)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三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可以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系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导致您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险、无过失责任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

2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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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保险的起源

国外汽车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当时,随着汽车在欧洲一些国家的出现与发展,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随之增加。尽管各国都取了一些管制办法和措施,汽车的使用仍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险人对汽车保险的关注

1896年11月,由英国的苏格兰雇主保险公司发行的一份保险情报单中,刊载了为庆祝“1896年公路机动车辆法令”的顺利通过,而于11月14日举办伦敦至布赖顿的大规模汽车赛的消息。在这份保险情报中,还刊登了“汽车保险费年率”。

最早开发汽车保险业务的是英国的“法律意外保险有限公司”,1898年该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可附加汽车火险。

到1901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单,已初步具备了现代综合责任险的条件,保险责任也扩大到了汽车的失窃。

(二)车辆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业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03年,英国创立了“汽车通用保险公司”,并逐步发展成为一家大型的专业化汽车保险公司。

1906年,成立于1901年的汽车联盟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联盟保险公司”。

到1913年,汽车保险已扩大到了20多个国家,汽车保险费率和承保办法也基本实现了标准化。

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的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表明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到世界各地。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广泛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保险的普及和发展。车损险、盗窃险、货运险等业务也随之发展起来。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欧、美、日等地区和国家汽车制造业的迅速扩张,机动车辆保险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成为各国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业务险种。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汽车保险已占整个财产险的50%以上。?

(三)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

1.萌芽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2.试办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1]

3.发展时期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人保集团现时已发展成一综合保险企业,以规模保费计仍以财产保险业务占多?集团财产保险产品丰富涵盖不同范畴,其中以汽车保险业务最为重要?以原保险保费收入计,汽车保险业务占财产保险业务约七成?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1983年将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在此后的近20年过程中,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尤其在财产保险市场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超过了20亿元,占财产保险份额的37.6%,第一次超过了企业财产险(35.99%)。从此以后,汽车保险一直是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并保持高增长率,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2014年上半年,人保财险车险营业额达907.75亿元,同比增长14.4%

与此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以及管理也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保监会的成立,进一步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加大了对于费率、保险单证以及保险人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加速建设并完善了机动车辆保险中介市场,对全面规范市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车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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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全车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车上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其中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是过去的司机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毁,保险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

掉落责任险

承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来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

划痕险

划痕险即车辆划痕险,它属于附加险中的一项,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补充,能够为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划痕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的划痕,若碰撞痕迹明显,划了个口子,还有个大凹坑,这个就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的车险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本身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车主一定要注意“单独”二字,是指被保车辆只有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出现破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进行赔偿。如果车主想知道玻璃单独破碎险多少钱,可以通过下面的车险计算器来计算价格,也可以借此机会来比较一下哪家的保险公司车险价格更实惠,从而更有助于车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公司进行投保。

车辆停驶损失险

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而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以下赔偿: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2)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且车辆停驶损失险最大的特点是费率很高,达10%。

自燃损失险

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之后才可以投保自燃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该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要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会相应的进行赔偿。

设备损失险

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特约险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办了本保险后,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面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年才有的一个非常好的险种。它的价值体现在:不保这个险种,保险公司在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时是要区分责任的:若您负全部责任,赔偿80%;负主要责任赔85%;负同等责任赔90%;负次要责任赔95%。事故损失的另外20%、15%、10%、5%需要您自己掏腰包。

4车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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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在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购买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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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重复投保

车主们在投保汽车保险的时候要避免重复投保,有的车主可能会认为自己在某一方面出险的几率比较大,就重复投保这个险种,认为这样就可以得到重复的赔款。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了一个险种,涉及到赔款问题也不会得到超额的赔偿款。

二、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三、保险要保全

有些车主为了节省保费,想少保几种险,或者只保车损险,不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只保主险,不保附加险等。其实各险种都有各自的保险责任,如车辆真的出事,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当初订立的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给予赔付,而车主的其它一些损失有可能就得不到赔偿。

四、及时续保

有些车主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不能及时续保,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车辆就在这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

五、要认真审阅保险单证

当你接到保险单证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看看单据第三联是否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刷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字样,如果没有可拒绝签单。

六、注意审核代理人真伪

投保时要选择国家批准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投保,而不能只图省事随便找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投保,更不能被所谓的“高返还”所引诱,只求小利而上代理人的当。

七、核对保单

办理完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要及时核对保单上所列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等,如有错漏,要立即提出更正。

八、随身携带保险卡

保险卡应随保

记住保险的截止日期,提前办理续保。

十、注意莫生“骗赔”伎俩

有极少数人,总想把保险当成发财的捷径,如有的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人为地制造出险事故,有的伪造、涂改、添加修车、医疗等和证明,这些都属于骗赔的范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各位车主在这些问题上,千万不要耍小“聪明”。

十一、车险中对第三方的界定,应排除家人在外。

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汽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是不算在第三方范围内的。汽车保险条款规定是为了防范被保险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故意伤害。

6理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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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

第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

第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左右。

第四,道路事故,先110,让交警开好证明就去修理场,报案.定损全套修理厂都能做到,

第五,,非道路事故(小区):自己写个证明,然后找所属派出所盖章就可以了。

第六,单车事故:110先交警开单~然后找修理厂。保险公司有的要看现场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开去修理场,要的再报案等保险公司来看车。

7交强险条例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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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国院总理签署的第462号院令,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8交强险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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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院公安部门、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9车险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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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

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因汽车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赔偿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的。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